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18號原 告 誼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霞 送達代收人 林光民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宥林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8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438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