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19號原 告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 送達代收人 丁弘斌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堅鼎勞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0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61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 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