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First Day LLC、Oscar Najar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7號原 告 First Day LLC 法定代理人 Oscar Najar 訴訟代理人 孫偉棟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聚科技有限公司間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3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500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