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21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黃德智 被 告 信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伍拾肆萬肆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張, 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544,878元,詎屆期提示未 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狀答辯略以:原告所敘述之事實及訴求之金額均與事實不符,爰提起異議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且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亦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另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楊金池 附表: ┌─┬───────┬─────┬────┬────┬──────┬───────┬───────┐ │編│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付款人 │發票人 │票 面 金 額 │付款提示日 │利息 │ │號│(民國) │ │ │ │ (新臺幣) │(民國) │ │ ├─┼───────┼─────┼────┼────┼──────┼───────┼───────┤ │1 │103年11月25日 │NA0000000 │三信商業│信辛工程│3,034,920元 │103年11月25日 │自民國103年11 │ │ │ │ │銀行豐原│有限公司│ │ │月25日至清償日│ │ │ │ │分行 │ │ │ │止,按年息百分│ │ │ │ │ │ │ │ │之六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2 │103年11月15日 │NYA0000000│臺中商業│信辛工程│3,166,590元 │103年11月17日 │自民國103年11 │ │ │ │ │銀行南陽│有限公司│ │ │月17日至清償日│ │ │ │ │分行 │ │ │ │止,按年息百分│ │ │ │ │ │ │ │ │之六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3 │103年11月25日 │NYA0000000│臺中商業│信辛工程│2,035,803元 │103年11月25日 │自民國103年11 │ │ │ │ │銀行南陽│有限公司│ │ │月25日至清償日│ │ │ │ │分行 │ │ │ │止,按年息百分│ │ │ │ │ │ │ │ │之六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4 │104年1月25日 │NYA0000000│臺中商業│信辛工程│1,307,565元 │104年1月26日 │自民國104年1月│ │ │ │ │銀行南陽│有限公司│ │ │26至清償日止,│ │ │ │ │分行 │ │ │ │按年息百分之六│ │ │ │ │ │ │ │ │計算之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