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45號原 告 張演原 被 告 鴻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旼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