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400號原 告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上列原告因給付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擁抱未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6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