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414號原 告 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賜輝 送達代收人 趙子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常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320元,應徵 裁判費4,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