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84號原 告 富泰空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良 訴訟代理人 陳耀宗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7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4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