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95號原 告 丹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育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展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