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30號原 告 劉時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興國即立祥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