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452號原 告 林益峰即賴民翰即林民翰 被 告 賴聯邦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本院一0六年度司執字第六一0九二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2年6月向掄元機車行購買機車一部,價金新臺幣(下同)12萬6千元,原告且於附表所載之支 票上簽署原告本名(下稱系爭本票),上開價金原告辦理分期付款,分18期給付,每期7千元,其中第1期(102年8月5 日)、第2期(102年9月5日)、第7期(103年2月12日)已 交予掄元機車行,其餘各期則按郵局劃撥款繳納完畢,上開分期付款金額已全數支付完畢。嗣因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61092號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然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且系爭本票之分期付款金額已全數償還,原告對系爭執行事件提出異議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載。 二、被告答辯:被告為上開機車買賣之分期貸款承辦廠商,被告只收到其中16期的繳納,第2期、第7期的分期款,並未入帳,所以不算清償,且原告並未於10日內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被告提出時效消滅抗辯等語。 三、原告主張其價購機車一部,價金為12萬6千元,並辦理分期 付款,18期給付,每期7千元,其中第1期(102年8月5日) 、第2期(102年9月5日)、第7期(103年2月12日)已交予 掄元機車行,其餘各期則按郵局劃撥款繳納完畢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掄元機車行收據2張(卷8頁)、郵局匯款單據1 張(卷10頁)、劃撥帳號收款單15張(卷12-14頁)為佐證 ,被告則自認已收取其中16期之分期款之事實,但被告抗辯並未收取第2期、第7期的分期款部分,本院認為: (一)原告係將第1期分期款交予掄元機車行,而被告則自掄元 機車行收取該第1期分期款之事實,業據被告陳明無訛( 卷31頁)。 (二)原告受掄元機車行指示而將第7期分期款交予掄元機車行 之事實,亦據原告提出其與掄元機車行往來訊息為佐證(卷9頁),其中掄元機車行明確表示:「你這一期直接存 另一個戶名我給你,因為貸款公司還有錢要跟我們算,所以我要扣掉給他…收據你回來再跟我拿」等語。 (三)原告並非直接向被告辦理分期付款,而係經由掄元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而分期付款之各月劃撥單則由泛亞車業行郵寄予原告,收款帳戶名稱則為「洪櫻芬」,原告無從辨識及知悉被告為分期付款之債權人。 (四)根據上開被告自掄元機車行取得被告支付第1期分期款之 事實,以及被告善意向掄元機車行為繳付第2期、第7期分期款,其中掄元機車行亦開立第2期分期款之收據,而第7期款部分,亦由掄元機車行以訊息主動指示匯款帳戶,上開繳付分期款歷程,足以顯示掄元機車行以自己意思,事實上行使上開第1期、第2期、第7期之分期款債權,依一 般交易觀念,足以使原告認知掄元機車行為各期分期款債權之準占有人。 (五)從而,原告因善意對該第1期、第2期、第7期之分期款債 權之準占有人為清償,依據民法第3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即得對被告主張清償之效力。原告主張其已清償機車買賣之分期款款項,堪信屬實。 (六)至於被告抗辯原告未遵循本票裁定(指宜蘭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45號民事裁定)所載10日期間,已罹於時效云云,被告上開所指10日部分,係指該裁定所載二造得對該裁定不服之處提出抗告,係指提出抗告之不變期間,與原告提出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無涉,被告容有誤解。四、綜上,原告既已清償該機車之各期分期款完畢,而系爭本票亦是擔保該機車買賣價金之給付,買賣價金已全數清償完畢,系爭本票之債權即已消滅。 五、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系爭本票權利不存在,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程序,均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第1、2項。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附表: ┌────┬────┬────┐ │發 票 日│到 期 日│票面金額│ │民 國│民 國│新臺幣 │ ├────┼────┼────┤ │102年6月│106年1月│12萬6千 │ │28日 │17日 │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