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入會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477號上訴人即被告 心靈時代藝術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佩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季韋丞等人間請求返還入會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79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