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85號 原 告 伸灃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金桃 被 告 冠賢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呂玫珊即呂宜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657元,及自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2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發票日為中華民國(下同)105年10月15日,票號:FNA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244,657元之支票一 紙,詎於105年10月17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 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告請求利息計算逾年息百分之6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