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15號原 告 林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賢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 ,應徵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