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71號原 告 越光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賢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8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