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小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337號原 告 莊惟淮即富冠企業社 被 告 徐武生即億昌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模具加工,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50元,原告已完成承攬模具加工事務,但被告僅以12,250元之支票支付上開承攬費用,尚積欠35,000元,故請求被告給付之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答辯:原告承攬製作之成品模具與樣品不符,且被告已通知原告製作而成之成品與樣品有不符,應立即通知被告,但原告並沒有通知被告,仍然製作與樣品不符之成品模具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兩造間簽訂模具承攬工程事務,承攬價額為47,250元,被告已支付其中12,250元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統一發票(司促卷5頁)、被告簽發之支票1張(司促卷6頁)、承 攬價額明細(司促卷7頁)等件為證,被告則就上開事證並 無爭執,堪信此部分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其已完成承攬事務契約,但被告尚積欠承攬價款 35,000元一情,則為被告否認,被告並抗辯原告完成之成品與樣品不符而有瑕疵云云,惟查,被告上開抗辯事項因涉及兩造就該模具之3D圖檔及樣品之約定事項,而有爭議,主要爭執事項為:㈠原告承攬之模具製作事務之3D圖檔為被告委託第三人所製作,然該3D圖檔是否與樣品相符,並未經檢驗,故有疑義;㈡原告根據被告交付之3D圖檔而製作模具是否合於3D圖檔及樣品;㈢被告修正3D圖檔後,是否有交付合於修正後3D圖檔之樣品予原告;㈣兩造間是否約定原告製作之模具成品是否必須合於樣品(含修正後之樣品),抑或必須合於3D圖檔(含修正後之3D圖檔);㈤原告已交付完成之模具成品,是否合於3D圖檔(含修正後之3D圖檔),抑或合於樣品(含修正後之樣品),上開爭執事項因涉及3D圖檔之專業判斷以及模具產業之專有知識,而有必要囑託相關專業機構或專家進行鑑定,本院據此向兩造闡明上開爭執事項有必要囑託專家、機關為鑑定,但為被告所拒絕,本院並闡釋上開爭執事項源於被告抗辯模具成品存在之瑕疵,而瑕疵存在與否之爭執,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定作人主張工 作有瑕疵,請求承攬人負瑕疵擔保責任者,應由定作人即被告須舉證證明工作有瑕疵之事實(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 第125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為被告應負舉證責任之所在,被告認知其於本件訴訟之舉證責任後,仍未表明進行鑑定之證據調查(詳卷22頁背面-23頁之言詞辯論筆錄),從而 ,本院認為被告就其抗辯成品存在與樣品不符之瑕疵一情,並未舉證證明,被告上開抗辯,礙難信實。 五、原告請求被告應支付餘款3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 按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又被告敗訴部分,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