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721號 原 告 王禎祥 訴訟代理人 顏政哲 被 告 通詮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朋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196元,曾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107年11月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