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146號原 告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雲龍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宥林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603元,應徵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