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519號原 告 蔡志昇 訴訟代理人 張信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雪霞即宏國特殊印刷廠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