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司調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公司負責人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277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聰文等間變更公司負責人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何聰文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信用卡、易貸金使用,詎料嗣後即未依約繳款,至民國108年5月3日尚欠新臺幣1,797,407元及利息未為清償。相對人何聰文為東昊工程行之實際負責人,然其為避免遭聲請人強制執行,將該工程行登記於其妻即相對人劉伃莛名下,聲請人為保全債權,得代位相對人何聰文請求相對人劉伃莛變更東昊工程行之負責人為相對人何聰文等語。然按獨資商號於民事實體法並無權利能力,並無特定財產之所有權,其負責人之變更並非財產權之處分,相對人何聰文並未因而對相對人劉伃莛享有債權,聲請人自不得行使代位權。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難謂有進行調解之必要。爰依 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