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小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小字第570號原 告 陳芸恕 被 告 宏華專業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榮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公司營業所在地設於新北市中和區,而本件係因被告公司所營之業務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第6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既經被告具狀提出抗辯,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江婉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