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261號原 告 莊明璋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德輝即信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65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533元,應徵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