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550號原 告 王偵祥 被 告 通詮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詮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繳匯票指名「臺中地方法院」郵局會拒收,應指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才能入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