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764號原 告 吳德虎 被 告 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坂根健太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俞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前段定有明文。查:依據ENGOO使用條款第 25條固有約定「因涉及關於本服務或本服務條款導致本公司與使用者間產生的紛爭之解決,本公司將委由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本公司及使用者均先行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 113頁),然因本件係小額事件且被告為法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前段之規定,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此所謂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民法第 314條規定之法定清償地,則不與焉。查:原告透過網際網路線上訂購被告受託處理之 ENGOO英文課程,則本件契約履行地應為原告住所地之臺中市潭子區,故本院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為提升二個孩子之英文能力,原告遂於線上訂購ENGOO英文課程,自民國107年10月起至108年8月止,每月消費新臺幣(下同)2,590元購買課程,使用一年後,續於108年9月6日以27,000元之價格,購買一年份之課程,每天使用30分鐘和老師進行線上對話(自由對話無進度),惟因孩子之英文能力不好,原告乃陪伴在旁輔助學習,卻於109年3月6 日遭被告依違反同帳號多人使用之規定停權至今,申請線上消費者權利協商二次,被告均未到場協調,原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費用15,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抗辯:㈠原告所購買之 ENGOO線上英文課程是由日本株式會社 DMM.com,與被告並無直接關聯,被告僅受日本株式會社DMM.com委託協助處理臺灣ENGOO線上英文之行銷及顧客服務,針對原告因違反使用規定而導致帳戶關閉一事,被告已協助轉達日本株式會社DMM.com之回應;㈡原告在108年10月2日自行勾選確認同意ENGOO服務條款與隱私政策後完成註冊程序,才開始試聽和購買課程,ENGOO服務條款第 14條「禁止行為」第 1項內已明確告知:「使用者在聽講本服務的課程與使用其他功能時,若有以下行為,將無條件取消該學員的上課資格並不予退費:(1) 使用者將使用本服務的權利轉讓予他人、提供他人使用、收益、買賣、名義變更、設定質權或提供擔保。(2) 轉讓、出借予第三人或讓第三人使用密碼等資料。(19)讓註冊者本人以外人士使用該註冊帳號。(22)讓本公司未許可的註冊帳號者以外人士參加課程。」;㈢原告之帳號於108年9月5日購買了年繳1天一堂方案,課程進行期間持續發生ALEX小朋友與JEREMY小朋友共用帳號之情況,被告已於108年10月11日、109年 1月14日兩次透過信用、簡訊和SKYPE 三種聯繫管道來提醒原告帳號無法共用,若有其他學員也想要上課需要另外註冊帳號購買課程,若之後再次查詢並確認有共用狀況的話,被告將會依照服務條款第14條予以終止帳號並不予退費。但於109年3月5日仍發生TIGER家長在小朋友不在之情況下,要求獨自與老師進行課程,當下授課之 ENZ老師亦向原告說明過此行為違反公司服務條款,故被告於109年3月 6日依照服務條款關閉原告之帳號並不予退費。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於108年9月 6日,以27,000元之價格,向被告訂購1年份ENGOO線上英文對話課程,嗣於109年3月 6日遭被告以違反同一帳號提供多人使用之規定,停權至今等情,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開會通知單(見本院卷第19頁)、原告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見本院卷第21至43頁)為證,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應堪認定。又原告主張被告應退還遭停權後未使用期間已繳納之費用等語,被告則以前詞置辯,否認原告有權要求退還費用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原告有無要求退還未使用期間費用之權利。 (二)依據ENGOO使用條款第 1條第2項之約定:「本條款已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供使用者審閱三日以上,使用者保證確實同意本條款及本公司制定的基本使用條款(包括但不限本條款以外的幫助與網站上的使用說明、常見問題)後,再開始使用本服務。」(見本院卷第97頁),是以,本件原告在註冊欲使用ENGOO服務前,當已同意接受ENGOO服務條款之約定,此有 ENGOO服務註冊頁面(見本院卷第115、117頁)在卷可稽。 (三)次以,依據ENGOO使用條款第 14條關於禁止行為之約定:「 1、使用在在聽講本服務的課程與使用其他功能時,若有以下行為,將無條件取消該學員的上課資格並不予退費:(1) 使用者將使用本服務的權利轉讓予他人、提供他人使用、收益、買賣、名義變更、設定質權或提供擔保。(2)轉讓、出借予第三人或讓第三人使用密碼等資料。..(19)讓註冊者本人以外人士使用該註冊帳號。...(22)讓本公司未許可的帳號者以外人士參加課程。 2、使用者是否符合前項事由由本公司判定,且無需說明理由。 3、因前項判定而導致使用者蒙受損害或不利益時,除非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將不負一切責任。....」(見本院卷第106至107頁)、第15條關於服務的中止、中斷、停止、取消註冊等之約定:「 1、當本公司判斷使用者符合下列任何一者時,不論服務的提供狀態為何,亦不需事先通知使用者,即可自由中止、中斷、停止使用本服務或取消註冊等處分,使用者如有所損害應自行負責。..(2) 使用者違反第14條中禁止行為之情形。...2、使用者因前項理由而遭受處分的情況下,使用者已支付使用費用將一概不退費。..」(見本院卷第 107頁),故原告於註冊後即應依照ENGOO使用條款之約定。 (四)本件原告先於109年 1月12日讓其小孩ALEX上課與ENZ老師線上對話,又109年 2月19日讓其小孩JEREMY與ENZ老師線上對話,再於109年3月5日則由原告自行與ENZ老師線上對話等情,此有各該上課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19至125頁)在卷為憑;而被告依據原告留存之個人聯絡方式,曾於108年10月11日、109年1月14日分別以電子郵件、簡訊及SKYPE等方式,通知原告其帳號疑似有多人共同使用,而一人以上同時使用一個帳號是違反公司規定,一個帳號僅能提供一位學員進行課程,若有其他學員(小朋友)也想上課的話,需要另外註冊帳號購買課程,此有被告提出之各該方式提醒內容(見本院卷 129頁)在卷為憑;其後,被告於109年3月6日通知原告,依照ENGOO使用條款第14條之約定予以中止帳號並不予退費,此有被告提出之該次關閉帳號通知(見本院卷第 133頁)在卷為憑;是以,原告既有違反多人共同使用一個帳號之禁止行為,則被告依該使用條款第14條、第15條之約定,關閉原告之帳號,中止服務並不予退費,核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費用15,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 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按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