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1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福地即鼎暉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