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22號原 告 賴以晟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榮富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8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