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20號原 告 尊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綸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家誠等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2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