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羅建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78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316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