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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廖弼妍

  • 當事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何聖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14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何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742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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