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30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林儒男 被 告 陳念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561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0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