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即、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漢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359號 聲請人 即 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余彥禛 上列參加人因原告王蘭亭與被告邱俊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2款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