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黃隆漳、連鈞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187號 原 告 黃隆漳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複代理人 孫薏茹 被 告 連鈞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為朋友關係,兩造就原告原所有之嘉鋐工業有限公司資產及出資額,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簽立新臺 幣(下同)50萬元之出資額轉讓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惟被告因簽立系爭協議書時資力不足,要求分期付款交付買賣價金,且亦需向原告借款,雙方遂另以手寫方式簽立一書面文件(下稱手寫協議書),將總金額改為被告應分期給付57萬元予原告,以3年期間為分期給付,自109年3月30日起 每月給付2萬元,手寫協議書所載之57萬元中之50萬元為買 賣價金,7萬元則為借款,被告且另簽發面額分別為20萬元 及17萬元之本票予原告,以擔保相關債務、利息等。詎被告於109年6月5日、同年7月2日、7月15日、10月8日、110年1 月7日、同年3月30日、5月27日、7月5日、9月7日分別匯款2萬元,於109年9月5日前交付現金4萬元後即未給付買賣價金,經原告分別於110年11月9日、同年月15日以律師函通知被告給付買賣價金,被告再於110年11月16日匯款2萬元後,迄今即未再給付任何買賣價金,是被告僅給付原告買賣價金24萬元,尚積欠原告26萬元之買賣價金,原告就此部分僅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為此,爰依系爭協議書及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就原告原所有之嘉鋐工業有限公司資產及出資額簽立系爭協議書及手寫協議書,買賣價金為50萬元,惟被告僅給付原告買賣價金24萬元,尚積欠原告26萬元之買賣價金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票、系爭協議書、手寫協議書、原告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匯款明細、律師函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41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依系爭協議書所載,被告自109年3月30日起每月須支付原告2萬元,然被告 迄今僅給付24萬元,若按月計算即僅給付至110年2月28日止,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部分,業已於110年12月30日屆至,是原告主張被告給付20萬元,應予准許。 ㈡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 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兩造約定清償之期限已屆期,且兩 造並未約定利率,既經原告起訴而起訴狀繕本於111年1月26日合法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53頁,註:送達證書下方送達時間誤蓋印為110年1月26日),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27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核無不合。 ㈢從而,原告依據系爭協議書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