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簡立偉即立欣冷氣電機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651號 原 告 簡立偉即立欣冷氣電機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城即城梅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