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鄭儀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89號 原 告 鄭儀娟 寄臺中郵政63之176號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科閔即澤耀鑽石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裁判費7,60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