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小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大新紙業有限公司、曾盈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小字第10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新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盈慈 訴訟代理人 曾城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大新紙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