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小字第1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越國際有限公司、阮海清、ANTO SUDARMANT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1136號 原 告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被 告 ANTO SUDARMANT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1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