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意識型態創意有限公司、鍾宇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24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孫于雯 被 告 意識型態創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宇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鐘宇瀚」記載,應更正為「鍾宇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