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邱文楷即餓勢力手作熱壓輕食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279號 原 告 邱文楷即餓勢力手作熱壓輕食店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龍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徵裁 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