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古豐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43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鄭安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意數位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500元 ,應徵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