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連帶債務分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8 日
- 當事人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莊惠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44號 原 告 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錫聰、富鼎成業有限公司、朱君平間請求連帶債務分擔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參見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72號民事裁判意旨)。經查,原 告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提出「民事補正狀」記載更正後訴之聲明請求:一、被告巫錫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7,133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巫錫聰與富鼎成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727,1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朱君平應給付原告1,727,1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前三項被告中一人向原告為給付者 ,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揆諸首揭說明,前揭聲明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且其訴訟標的金額相同,是以,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1,727,1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