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越國際有限公司、阮海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693號 原 告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ANTO SUDARMANTO間給付分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1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