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越國際有限公司、阮海清、官文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02號 原 告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訴訟代理人 丁氏碧玄 被 告 官文園(QUANVANVI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