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劉振興、怡豫股份有限公司、林詩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575號原 告 劉振興 訴訟代理人 許隆俊 被 告 怡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怡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陳建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113年9月27日提出民事答辯2狀 ,經審酌上開答辯內容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錦源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