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許育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奕豪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756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