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3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錡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劉易圃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89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