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七О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七О五號 原 告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王煜 訴訟代理人 呂文章 呂美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羅國斌 魏玉霞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簡易庭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