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七О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七О五號 原 告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王煜 訴訟代理人 呂文章 呂美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羅國斌 魏玉霞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三千七百零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之翌日即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 (一)原告與訴外人成龍通運有限公司(下稱成龍公司)簽立動產抵押契約,由成龍 公司將其所有牌照SW-一七三號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設定動產抵押予原 告,並依法向監理單位辦妥登記。茲因成龍公司未依約支付款項,由原告向本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