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木伯產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五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木伯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煥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七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玖拾壹元,折合銀元肆萬柒仟肆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銀元柒佰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壹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