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二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珍 訴訟代理人 謝政穎 被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沈其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萬四千八百四十四元。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伊於八十九年間完成被告所承攬而轉由原告承製之台中縣立豐東國 民中學植筋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經被告派在該工地之監工林富專簽名認 可,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向被告請款,惟被告雙方並無合約書及不合請款 程序為由拒不付款,經調解不成立後,原告再屢經催請被告付款,被告均置之 不理,爰起訴請求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