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八О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八О六號 原 告 裕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禮 訴訟代理人 張永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捌仟叁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陳燕琴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邀同被告甲○○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以分期方式購買裕隆牌自用小客車一輛,總價金新台幣( 下同)七十萬元,約定自八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止按月 分期清償,每期繳付二萬九千一百六十七元,並依次開出全部票據且經被告甲 ○○背書後交予原告。詎料訴外人陳燕琴僅繳納十期即繳至八十四年四月十八 日止,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